全体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各招生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号)要求,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实行《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以下简称《规程》),现行国家职业标准中有关内容与《规程》不一致的,以《规程》为准。为进一步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岗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在依据《规程》做出修订之前,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规程》中的《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见附件)执行。
二、各职业(工种)“相关职业”“相关专业”的释义在该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做出新修订之前,仍按照该职业(工种)现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释义执行。
三、各评价机构要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履行参评人员报名资格审核的主体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参评人员资格审核,完善报名资格审核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根据审核工作的需要,对于资格存疑的参评人员可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劳动合同、社保参保证明、单位工资发放流水等佐证材料。
附件: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年满16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年满16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6)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5.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